关于执行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及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4〕2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运动医学类及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GH-HD2023-1)、《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LH-HD2023-12)和相关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执行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5月31日起,全省参加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1、2、3)。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2年,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5月27日—2025年5月31日。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一)中选产品挂网。5月27日前,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
(二)非中选产品挂网。按照《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及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3-1)》要求,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和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按不高于本企业该产品类别中选价挂网的,可视为中选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按不高于同产品类别最高中选价挂网的,在医疗机构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三)落实约定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政策,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招采子系统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耗材产品。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和直接结算政策。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相关高值医用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强化中选产品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地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四)规范医疗机构采购执行。加快推进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采购供应监测功能上线,实时监测医疗机构中选和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2.《国家组织运动医学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3.《省际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