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9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已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省医疗保障局将在3年内按相关要求及程序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三、对中药饮片实行过渡期政策。除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列出的892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品种外,原先各统筹地区纳入基金支付的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暂继续执行,但不得增加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完善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加大临床依据审核检查力度。
五、对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等文件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要通过建立完善医保协议医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六、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相应专家评审认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医院制剂医保准入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七、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认真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快应用全国统一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编码。
八、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九、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凡例.pdf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pdf
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pdf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pdf6-1.山东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内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西药部分).pdf
6-2.山东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内非国家药品目录品种(中成药部分).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