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19-00252 发布机构: 价格和招标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12-02 成文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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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19-12-02 18:04:44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完善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问题。”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省政府紧密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的意见,组织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本次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总量控制,严控医用耗材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二是坚持优化调整,优先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项目价格和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收入占比;三是坚持协同配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医保支付衔接、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强化部门监管等的配套联动。

三、具体有哪些实施内容?

一是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二是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财政部门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重点。概括起来就是“两支持、两提高、一降低、一放开”,即:重点支持新的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医养健康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中医、儿科等学科领域发展;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等项目价格;降低收费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逐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价格,放开涉及国际医疗的诊察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四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明确价格调整的启动机制、触发条件、具体规则,逐步解决比价关系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原则上,医疗服务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五是做好医保支付衔接,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标准不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调减。                  

四、如何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省医保局负责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协作配合,规范调价程序,做好跟踪评估,加强宣传引导,保障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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