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19-00250 | 发布机构: | 待遇保障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6-30 | 成文日期: | 2019-06-30 |
有效性: |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省委、省政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十分关心,要求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并要求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纳入今年全省需重点解决的民生实事。省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了《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53号)。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知,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社会竞争压力加大,严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和幸福,也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的救治救助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政策主要内容
《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共包括6部分内容,分别是保障范围、支付政策、政策衔接、医保扶贫、定点救治和经办服务。《通知》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
一是明确保障范围。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要求各市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二是提高待遇水平。要求各市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有条件的市,对严重精神障碍门诊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支付。
之前,严重精神障碍已纳入了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地市间待遇水平差异较大,起付线各市在0-1000元之间,全省平均为400-500元;报销比例个别市不足50%,全省平均为58%;最高支付限额有的市只有3000元。这次取消了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提高了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将有较大幅度下降。
三是做好政策衔接。要求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对于职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各市规定支付。
四是加强医保扶贫。对扶贫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大病保险对扶贫对象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倾斜性政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降低起付线,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二是分段报销比例由四段改为了三段,每段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三是取消了原50万元封顶线。扶贫对象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疾病负担大大降低。
五是实行定点救治。要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各市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为保障患者用药,进一步完善适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按病种或按人头定额等方式支付,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门诊和住院定额标准。
六是优化经办服务。要求简化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减少证明材料,实行随时申报办理。优化医保结算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切实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需求、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省医疗保障局将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督促指导,推动政策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让更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切实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和医保政策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