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3-00582 | 发布机构: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鲁医保发 |
发布日期: | 2024-01-05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有效性: |
关于公布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SDPR-2023-0430008
鲁医保发〔2023〕5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关于重新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6号)和《关于公布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第二批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0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中医优势病种及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病种及价格
中医优势病种及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病种价格详见附件。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价格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患者自愿选择的单、双人间及特需病房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价格的部分均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价格。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三、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执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各市以本文件为参照,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确定病种收费价格,按政策规定支付。
(二)对纳入DRG/DIP付费的中医优势病种,各统筹区要加强按病种收费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衔接,对DRG/DIP付费的病例可通过提高中医优势病种权重(分值)等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服务。
(三)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的,由患者自行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转诊到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病种价格按就医地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四、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五、相关要求
各统筹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收费工作。要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费用控制,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落实价格公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中医优势病种及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中医优势病种价格.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