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省直新增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定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4 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19〕85号)等文件要求,为满足省直参保人就医需求,提供更加便利的医保服务,经研究,近期拟新增部分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医疗机构。已纳入济南市医保门慢、门统或住院协议定点管理,按照省直评估标准自评得分85分以上,省直参保人员就医需求较高的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省直医保统筹支付协议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可申请个人账户支付协议定点。

(二)零售药店。市区内零售药店按照省直评估标准自评得分85分以上的,可自愿申请省直医保协议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报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见附件1)。

2、本机构基本情况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科室机构设置、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诊疗服务特色、服务人群等。

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自评得分2份(见附件3)或《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自评得分2份(见附件4)。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医疗服务实行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截图1张。

5、已纳入济南市医保定点的,提供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

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自评得分2份(见附件5)。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已纳入济南市医保定点的,提供服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材料报送要求

按顺序装订成册,于2020年9月14日-9月25日(法定工作日),逾期不递交材料者视为放弃。提交申请的医药机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接受申报。

地  点: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C20号窗口,解放东路16号(西门)。

联系人: 张国宏、白彩彩

联系电话:0531-86198971;17853579451


附件:1、附件1省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2、附件2省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3、附件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xlsx

         4、附件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统筹支付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xlsx

         5、附件5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xlsx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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