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6-00394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管理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
SDPR-2026-0430005
鲁医保发〔2026〕2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文件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入标准,严格排除管理
(一)严格纳入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可以纳入全省统一的白名单(见附件1),个人账户予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产品,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二)明确排除条件。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粮油副食食品、普通日化美妆生活用品、智能穿戴设备等非医疗用品,以及以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等,列入负面清单(见附件2),不得纳入白名单,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二、健全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明确调整周期。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评估调整;因国家政策调整、群众用药需求变化、医药技术发展等确需调整的,可适时启动调整程序。
(二)坚持双向调整。对暂未纳入白名单的产品,随着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其医疗功能成为主要属性且价格适宜,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可按程序纳入白名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属于排除条件的产品,不得新增纳入白名单;已经纳入的,按程序予以移出。
(三)规范调整程序。白名单调整工作,应当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参保人的意见,按照“提出申请、评估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落地执行,确保规范有序
(一)严格落实白名单规定。各市要严格执行白名单,不得自行扩大或调整;及时修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或签订补充协议,将白名单及支付、结算要求纳入协议管理。严格分类分区管理,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标识。
(二)规范医保编码应用管理。对于纳入白名单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应统一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暂未取得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白名单范围内产品,统一使用国家临时过渡码。消毒产品使用“消毒产品(消字号)”临时过渡码(Q01000000);医疗器械使用“家用医疗器械(械字号)”临时过渡码(Q02000000);除治疗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以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其他特医食品(国食注字)”临时过渡码(Q0300000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运行监测反馈。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白名单运行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相关情况,及时收集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关于白名单纳入、移出的意见建议,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为白名单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参保职工政策知晓度,引导参保职工合理购药。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重点围绕白名单支付范围、结算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持续提升业务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
1.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pdf
2.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负面清单.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