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6-00396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管理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 成文日期: | 2026-09-30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9月,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2026年3月10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我局在参考借鉴国家局白名单和外省、市经验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座谈交流,公开挂网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白名单的纳入、排除标准、动态调整及落地执行等方面内容。
(一)严格纳入条件。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等,可以纳入白名单,个人账户予以支付。
本次纳入的白名单的品类包括国药准字H(Z、S)、国药准字H(Z、S)C、国药准字H(Z、S)J、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C批文的药品,符合《中国药典》或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体温计、血压计等与疾病监测、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器械;助行器、轮椅等康复辅助医疗器械以及按照医疗器械批准的医用动力外骨骼机器人;医用口罩、手套等常规疾病防护/治疗/护理医用耗材;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器及针头等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护理必需的医用耗材;病原检测试剂、血糖试纸等体外诊断试剂;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医用酒精、医用碘伏等直接作用于创面的医用消毒产品。
(二)明确排除条件。明确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粮油副食食品、普通日化美妆生活用品、智能穿戴设备等非医疗用品,以及以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等列入负面清单,不得纳入白名单,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调整周期、调整程序及调整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评估调整,在充分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提出申请、评估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开展调整纳入、调整移出,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落地执行要求。要求各市严格执行白名单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调整,并将白名单支付、结算要求纳入协议管理;规范医保编码应用管理,对于纳入白名单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统一使用相应的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密切监测运行和支付相关情况,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向省局反馈作为后续动态调整参考;注重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参保职工、药店从业人员政策知晓度。明确《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落地执行预留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