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6-00279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管理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基本诊疗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6〕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持续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省医保局遵循总量稳定、平稳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全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临床诊疗需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经组织专家评审,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全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形成《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是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基本政策依据,各统筹区不得擅自调整支付范围。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开展医疗服务,不受《目录》限制。
《目录》按照“分类制定、动态完善”的方式,以省医保局发布的器官移植等28类国家立项指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基础确定,将其中1119项(含2288条细分项)纳入支付范围。
《目录》中“医保支付”标注为是,且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支付类别”实行甲乙分类,标注为甲类的项目,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为乙类的项目,各统筹区按规定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标注为*的项目,由各统筹区合理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备注”对部分项目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或限额支付,其中规定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符合相应情形的参保人员费用;规定限额支付的,各统筹区应设置最高支付限额。各统筹区可根据现行生育支付政策,对计划生育、分娩类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为限生育保险支付。
《通知》对各统筹区执行目录提出要求,一是做好本地支付范围与《目录》范围的衔接,对于《目录》外其他类别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区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信息,保障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三是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情况监测,对使用量大、费用高、易滥用的项目进行重点监测,保障基金支出安全规范。
三、执行时间
《目录》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目录》涵盖的28类医疗服务项目,各统筹区前期已纳入支付范围、本次未纳入《目录》的,支付政策可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