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407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24 成文日期: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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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4-06-24 09:37:0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稳定实现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号)文件有关要求,省医保局在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4日联合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应保尽保坚守底线任务。精准落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有针对性的加强资助参保工作,防止出现“漏保”“断保”现象,要将稳定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作为巩固提升医保脱贫攻坚成果的底线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参保动员和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拓展参保缴费渠道,提高服务便捷性,多措并举提高我省脱贫人口(即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参保率,实现应保尽保。

二、进一步明确资助对参保对象和标准。一是明确资助对象。资助参保对象主要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二是实施分类资助政策。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同时,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和人员身份信息核验,避免多头重复资助。三是规范资助参保政策。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的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按其实际救助身份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对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疑似未参保困难群众和脱贫人口,实行随参随缴,畅通参保缴费渠道。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参保政策;跨省参保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其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按当地标准落实资助政策。

三、加强部门协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各相关部门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和资助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定期核查比对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标识、参保核查、权益确认等工作,落实落细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困难群众各项医保待遇及时享受。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的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协同动员相关疑似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协同做好其他渠道资助资金并转。税务部门要建立资助参保信息库,按照相应保费征缴标准,做好征缴工作,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疑似未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和脱贫人口,实行随参随缴,并向同级医保部门回传资助参保征缴情况,为医保部门做好权益确认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

四、规范资助参保资金管理。一是资助参保资金直接划转,实现免申即享。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全额代缴和差额征缴。资助参保由“个人全额缴、政府后补助”转变为“政府后台缴、个人补差额”。集中缴费期内资助参保的困难群众,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确认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数、资助标准以及资助参保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将相关资助资金拨付至城乡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集中参保期外随参随缴的低收入困难群众,相关资助参保资金按上述渠道划转,个人按标准缴纳差额部分;二是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医保部门要综合资助参保标准和当地资助参保对象规模,做好资助参保资金支出测算。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各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包括市县配套资金)足额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完善资金市县分担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机制,确保资金配套、拨付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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