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407 | 发布机构: | 待遇保障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稳定实现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号)文件有关要求,省医保局在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4日联合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资助参保对象和底线任务
明确了资助参保对象主要是指经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孤儿。《通知》明确要将稳定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作为巩固提升医保脱贫攻坚成果的底线任务。
二、明确了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对特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进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进行定额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调整优化参保流程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全额代缴和差额征缴,资助参保由“个人全额缴、政府后补助”转变为“政府后台缴、个人补差额”,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疑似未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实行随参随缴,资助参保资金直接划转,实现免申即享。明确除跨统筹区参保等特殊情形外,不得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不得要求群众先自行垫资缴纳参保费用,后续再将垫付资金退还个人。
四、强化了部门间信息共享
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标识、参保核查、权益确认等工作,落实落细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协同动员相关疑似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确保困难群众各项医保待遇及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