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7 19:15 浏览次数: 字号:[ ]



SDPR-2024-0430003

鲁医保发〔2024〕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现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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