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SDPR-2024-0430003
鲁医保发〔2024〕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不断优化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现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将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