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324 | 发布机构: | 医保中心长期护理保险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鲁医保发 |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 有效性: |
关于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一、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国家要求,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各市要加强政策衔接,确保新老办法有序平稳过渡。
二、优化完善失能等级评估流程。各市要落实国家关于评估人员工作要求,配备符合基本条件、职称及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评估人员,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优化完善评估流程,认真执行评估标准,组织做好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原则上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评估结论。充分利用定点护理机构、基层医保工作站(点)等数量多、分布广的优势,拓宽受理网点,建立方便群众办事的多元化申请受理渠道。
三、强化监督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是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入口,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依据。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定点管理、协议履行、评估实施等进行监督,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强化智能监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定期对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定期对协议履行、工作质量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
附件: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doc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