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在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3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
四、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
五、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将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严格按调整时间执行,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六、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