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2-00402 发布机构: 价格和招标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鲁医保发
发布日期: 2022-06-07 成文日期: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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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上传日期:2022-06-07 17:30:26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发〔2022〕1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相关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价格调整至15元/次(含试剂等耗材)。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规范进行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最高价格调整至3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相应调整。

二、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采取技耗分离方式收费,其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项目最高指导价格调整至2元/人次,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单次检测总价格最高不超过6元。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区域和窗口,单纯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核酸检测应同时提供不同服务。

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倡导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

六、核酸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验服务的,需降低计费标准,混合检验原则上按检测价格的70%计收。

七、各检测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执行。对在核酸检测中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和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九、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各级医保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提前做好衔接。

本通知自6月9日零时起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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