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中心函〔2022〕18号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以下简称“基数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在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申报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登记的单位,2023年度不申报。
二、基数申报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山东省医疗保险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号)。
三、基数申报方式
根据医疗保险网上业务经办工作要求,2023年医疗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可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到政务服务大厅医保业务窗口办理。
四、基数申报流程
(一)拷取数据。参保单位在网上经办系统或“山东省直医保QQ群”下载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盘。
(二)签字公示。参保单位统计本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信息,需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公示,有关纸质材料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
(三)单位申报及法人承诺。参保单位如实填写《2023年度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相关数据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网上经办系统。如有特殊情况,另附相关说明及证明资料。
(四)核定入库。参保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经网上经办系统审核无误后,办理2023年度缴费基数入库、制定缴费计划、按月申报缴费、办理增员减员等业务。
(五)封顶保底工资调整。根据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在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次月,启用新封顶保底工资;公布前的封顶保底工资,沿用2021年相关数据,不再进行差额补缴。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请各参保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于2023年4月前上报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基数申报;4月份未完成2023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的,或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涉及举报以及投诉案件、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少报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按程序提交稽核处理。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六、办理窗口及联系电话
(一)办理窗口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医保服务大厅C2、C4、C6窗口
(二)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81286743 81286763 81286773
地纬电话:15552565250
工作群QQ号:272928747
附件:省直管单位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docx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