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0-00746 | 发布机构: | 价格和招标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成文日期: | 2020-12-26 |
有效性: |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公布了75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99项修订项目及部分新增和修订的耗材。修订项目是对现行项目的内涵或说明作出修订。
二、什么是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程序是什么?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临床验证和专家论证确有诊疗价值,拟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须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体现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省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立项申报申请,由省医疗保障局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资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的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是否准入的意见。
三、本次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如何定价?
本次新增了检验类、病理类和临床诊疗类等7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