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乙类范围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10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9〕65号)要求,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确保广大参保患者切实受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谈判药品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要求,与常规准入药品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各地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 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执行医保发〔2019〕65号文件确定的97个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各地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用量、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等因素,分类确定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7个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由各统筹地区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鉴于部分药品企业对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申请了保密,协议期内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三、加强供应保障和使用管理
2019年12月底前谈判药品要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
对部分2017年谈判准入、本次谈判中未能成功续约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患者,实行过渡期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内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同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替换治疗药品。各地要做好目录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
对我省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已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临床合理用药需求,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实际用药变化情况对其年度医保总额作合理调整。要加强对目录调整后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测分析,重点是新调入药品费用情况及整体药品费用变化情况。
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