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19-00269 发布机构: 价格和招标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06 成文日期: 2019-08-16
有效性: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

上传日期:2017-11-06 10:05:34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按病种收费工作

医疗服务实行按病种收费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建立多种形式并存定价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市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推进。

二、进一步加大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力度

各市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要求,2017年底前所有城市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三、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病种

国家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原则,遴选了320个病种,公布了临床路径。各市可在国家公布的病种范围内选择,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

四、认真核算,科学制定病种标准

要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收费标准要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参考既往发生费用,按临床路径科学测算,扣除临床路径以外发生的费用,确定本市病种收费标准。按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在病种费用外不得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

五、扎实做好按病种收付费衔接

各市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医保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狠抓政策落实。各市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制定出台考核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强化基金预算管理,完善谈判协商机制,科学制定按病种付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附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等320个病种目录.doc

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6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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