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生育津贴与公司基本工资
内容 您好,老师。请问公司职工的生育津贴与职工产假公司所发放的基本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有?我有问过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和生育保险发放处,据他们讲,德州市没有规定说不能同时享有。另外,德州市生育津贴是直接发放到职工个人账户的,也不是按照产假天数计算(顺产98天,刨宫产113天),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该如何执行呢?
附件 无附件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YBJZXX20200500394 提交时间 2020-05-21 16:55:0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张松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提出的生育津贴与公司基本工资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德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德医保发〔2019〕67号),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具体产假天数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目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山东省“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7号)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因此,增加的60天产假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关于在生育津贴发放期间单位是否需要为职工发放基本工资的问题,医保部门负责对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按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对于98天产假期间单位与职工的工资福利发放问题,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围。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


答复机构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16:10
附    件 局长信箱回复(张松).doc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