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1 1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我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9月2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省局网站“建言献策”栏目留言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公示期:2026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20日

电话:0531-51799895

电子邮箱:lsrst@shandong.cn


我要发表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1日





关于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6〕7号)要求,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我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入标准,严格排除管理

(一)严格纳入条件。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具有明确的疾病监测、治疗、护理或者康复用途,属于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要,医疗属性强、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可以纳入白名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予以支付。白名单外的产品,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白名单(详见附件1)。

(二)明确排除条件。各类养生保健产品、粮油副食食品、普通日化美妆生活用品、智能穿戴设备等非医疗用品,及用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等生活功能为主、医疗附加值较低的器械耗材等(详见附件2),不得纳入白名单,个人账户不予支付。

二、健全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一)调整周期。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评估调整一次;因国家政策调整、群众用药需求变化、医药技术发展等确需调整的,可适时启动调整程序。

(二)双向调整。对当前未纳入白名单的产品,随着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其医疗功能成为主要属性且价格适宜,符合基本医保“保基本”功能定位的,可按程序调整纳入白名单;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者属于排除条件的产品,不予新增或移出白名单。

(三)调整程序。在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提出申请、评估审核、征求意见、公示发布”的程序组织实施,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落地执行,确保规范有序

(一)严格执行白名单。各市要严格执行白名单,不得自行扩大或调整;要及时修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文本或签订补充协议,将白名单及支付、结算要求纳入协议管理;要严格分类分区管理,设置清晰统一的医保标识。

(二)密切监测,及时反馈。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白名单运行情况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情况,及时收集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对白名单纳入、移出的意见建议,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为白名单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参保职工政策知晓度,引导参保职工合理购药。要指导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重点围绕白名单支付范围、结算要求等内容开展培训,持续提升业务素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pdf

2.山东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负面清单.pdf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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