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6〕2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6-1)》《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第二批接续)(ZCYLM-2026-2)》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6年9月28日起,全省参加第四批和第二批接续全国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9月21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同采购组(给药途径)下已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但未在中选企业申报的“供应清单”药品
(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除外)予以暂停挂网。未中选药品及未在中选企业“供应清单”同时含天然牛黄天然麝香的药品按规定进行价格风险警示标识。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2027年9月30日。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同时报告省医保局。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按照统一工作安排,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三)优化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采购周期内,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值的未中选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四)做好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非中选乙类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相关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与山东省第三批药品(中成药专项)集采重合的品种,同企业的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全国中成药联采中选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
1.全国中成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第四批).xlsx
2.全国中成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第二批接续).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