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6-00195 | 发布机构: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成文日期: | 2026-04-29 |
| 有效性: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为持续巩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成果,稳定种植牙价格水平,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价格项目及收费方式
严格执行“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种植体、牙冠等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种植体植入费”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继续执行,原停用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收费。
二、关于调控要求
对单颗常规牙种植全流程进行价格控制。单颗常规牙种植全流程包括种植全过程的诊查、生化检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扫描设计建模、麻醉、药品等费用的总和,不包括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的费用。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价格(不含种植体、牙冠等可另收费耗材)调控目标为4300元;实际价格=调控目标×n%(n为97),不超过4171元,具体价格上限详见附件;其他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实际价格下浮10%。
三、工作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诊疗与收费行为,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执行监督,确保价格稳定、群众受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