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431号《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减轻企业与职工负担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4-29 17:11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督字【2026】7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曾庆熙代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减轻企业与职工负担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是稳步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缴费标准。2023年10月21日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目前全省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制度已全面落地、平稳运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全省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统一后,有效解决了各市缴费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不均衡、待遇保障差距偏大等问题,进一步增强职工医保制度统一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在稳定整体缴费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营负担与医保基金长效运转。考虑到以上因素,尚不具备实施分档缴费的条件。

二是持续优化缴费经办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办事成本。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会同我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自主申报模式。由缴费单位直接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完成社保费缴纳,精简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降低企业申报缴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从经办服务层面为企业减负增效。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曾庆熙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医保制度政策,落实缴费基数要求,统筹企业发展与群众医保需求,兜牢保障底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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