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225号《关于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及相关待遇的建议》的答复
鲁医保督字〔2026〕51号
省人社厅:
《关于统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及相关待遇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并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权益。筹资政策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现在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注重考虑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能力,并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一、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并逐年加大财力投入
居民医保坚持人群间互助共济的基本原则,在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的背景是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相应合理调增,以支撑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在此过程中,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同步增长,2025年,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至700元,个人缴费标准维持每人每年400元水平不变。总体看,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
二、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门的保障措施,统一将81个病种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同步建立起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负担。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可再进行报销。
三、对参保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政府补贴,并通过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加强托底保障
为帮助缴费有困难的人群参保,我省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普遍参保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等人群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减轻困难人群负担,通过大病保险等进行倾斜支付,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困难人口的实际报销水平可达到90%左右。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市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强化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继续完善费用分担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