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山东省药品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
鲁医保函〔2026〕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推动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和山东省药品集采(以下简称相关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文件(LC-YPJX-2026-1)》《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5-1)》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6年3月31日起,全省参加相关药品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中选结果。3月27日前,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将中选药品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代表,统一与中选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LC-YPJX-2026-1)周期自执行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时原则上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企业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SD-YPDL2025-1)周期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首年采购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2027年3月31日。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市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对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中选企业,要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保障供应,同时报告省医保局。经多方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按照统一工作安排,指导医药机构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产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市医保部门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产品质量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应及时向本区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并及时跟进
处置。对于存在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采高价不采低价等问题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提醒,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三)优化使用考核方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以及医保支付限制条件调整的山东省集采药品烟酰胺注射剂,协议执行情况可按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非中选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对国采1-8批接续采购中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包括阿那曲唑口服常释剂型、布地奈德吸入剂、醋酸钙口服常释剂型、磺达肝癸钠注射剂、吗替麦考酚酯口服常释剂型、依达拉奉注射剂型等,在开展监测考核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可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四)做好政策衔接。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按原支付政策执行。相关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市要加强政策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讲明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
1.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LC-YPJX-2026-1).xlsx
2.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SD-YPDL2025-1).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