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5-01112 | 发布机构: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5-09-30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
2025年9月30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规范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管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各省联合印发了《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为各省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提供参考。省医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的框架下形成了《山东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药品常规挂网比价要求等
一是企业申报挂网应满足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申报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并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二是针对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和注射剂,首个申请挂网的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首个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中成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中成药价格的80%。首个在招采子系统申请挂网的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二)明确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价差要求等
一是针对过评同通用名化学药。未开展集采的,分别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3倍为黄标、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分别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3倍为黄标、红标价格。二是针对未过评同通用名化学药。未开展集采的,黄标、红标价格与过评同通用名药基本一致;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三是针对中成药和生物类似药。未开展集采的,分别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5倍为黄标、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分别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5倍确定黄标、红标价格。
(三)明确备案采购和撤网管理
一是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二是规范管理药品撤网。撤网药品原挂网记录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撤网药品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可申请恢复挂网,否则,撤网满2年后方可申请恢复挂网。
(四)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经约谈仍整改不到位的给予红黄标识。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对已挂网药品在外省产生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的,企业应在30天内申请调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