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235号《关于减轻农民医保缴纳压力的建议》的答复
鲁医保督字〔2025〕100号
韩克委员:
《关于减轻农民医保缴纳压力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会同财政厅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近年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通过合理调整筹资标准、完善参保长效机制、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和适度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等措施,全省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
一、健全居民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不含大病特药、罕见病用药,下同)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支付限额提高幅度均高于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1000元。同时,做好特殊群体参保缴费工作,我省单独规定新入学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和新生儿首次参保缴费,医保待遇享受期可从缴费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
二、合理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每年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调整一次,一般在当年的8月份左右明确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财政补助不低于67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低于400元/人/年。自2014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以来,我省已连续10年提高城乡医保政府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达到670元。2024年各级财政共筹集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493亿元,有力支持参保居民及时报销医疗待遇。我省大部分市按照国家规定的底线标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部分市结合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基本医保需求等作了适当调整。
为保障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我省严格落实国家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给予定额资助,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因病返贫致贫底线。部分市通过争取财政支持,通过财政专项拨款对老人参加居民医保进行补助,比如,枣庄、济宁和临沂等市,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其中,枣庄市还对60周岁-70周岁老年人实行减半征收,推动医疗保险全民参保工作扎实开展。
三、适度提高就近就医便捷性和报销水平
一是及时落实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要求,累计将835个药品新增纳入报销范围,目前,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159种。在全国率先推出集采药品进基层活动,全省共有2.97万家零售药店和村卫生室纳入集采药品供应范围。二是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5%,部分市达到90%;16市全面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居民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到65%,同步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比例提高到75%。三是严格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等落实医疗费用分类救助,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含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纳入救助范围,比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不设年度起付线,救助比例70%以上,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5万元。
目前,国家医保局正会同财政部研究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匹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我们将落实国家要求,切实做好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拨付、参保宣传动员、医保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持续为农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和经办服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