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23 15:40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中心发〔2025〕17号

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商保承办机构:

为加强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考核,现将《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5年7月23日


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标准公开、方法公平、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年度履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约等情况计入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条 日常检查不定期开展,主要针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频次、结算费用等,以及各类倾向性问题或特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商保承办机构按照省医保中心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年度履约考核主要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基础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人员、服务管理、费用结算、档案管理、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考核,专、院护和家护分别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1、2,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扣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付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并与服务协议终止及续签等挂钩。

(一)质量保证金兑付

1.考核结果大于90分(含)的,质量保证金全额兑付。

2.考核结果在60分(含)至90分的,1分对应1个百分点,以90分为基准,按下降分值扣减相应百分比的质量保证金。

3.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质量保证金全额扣除。

(二)服务协议终止及续签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基金拨付和新增业务,整改到期并经验收通过后恢复相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解除或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第八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当年可不予考核,扣除质量保证金,并解除或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1.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管理资质或资格的。

2.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长护服务的。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文件注销、被吊销、年检不合格、过期失效等,或者营业执照变更后经营范围不符合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的。

4.因买卖、转让、重组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的。

5.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理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诱导、协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的。

6.为其他长护服务机构或者其服务对象提供长护服务费用结算,出借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质或者资格的。

7.经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不按规定退回违规费用的。

8.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医疗保障、审计等部门通报的。

9.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

1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的。

1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议,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2.以虚假宣传、利益诱导等手段进行服务促销且情节恶劣的。

13.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一致的。

14.其他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或协议约定,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省医保中心可根据管理重点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中心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表(专、院护).xls

2.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考核表(家护).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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