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392号《关于将心理咨询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7-10 09:35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督字〔2025〕84号

王玉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心理咨询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将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我省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对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明确了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内容。目前,对具体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由各市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临床需求确定。我省大部分市已将“心理咨询”、“个体心理治疗”等心理治疗类项目纳入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我局也已启动规范全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工作,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关于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价格

省医保局持续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力度,在全国较早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021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分类编制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其中就有《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涵盖了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等10项精神心理类治疗项目。目前,我局正积极对接新版立项指南,健全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新机制,将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确保技术劳务价值充分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情况,经国家医保局备案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全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医保局新版立项指南,进一步加强价格项目管理,支持医疗技术应用发展,提高参保群众的获得感。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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