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426号《关于支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5-16 1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督字〔2025〕39号 

省卫生健康委:

史晓明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工作,我局于2024年启动全省医保医疗机构制剂和省级增补中药饮片目录制定工作,经地市申报、专家咨询、评审论证等环节,并报国家医保局审核同意后,于2025年2月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其中,医疗机构制剂1330个(含中药制剂1091个、西药制剂239个),省级增补中药饮片467个,自5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基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和使用特点考虑,对于纳入《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各市可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使用量等因素,对价格显著高于成本的医疗机构制剂,合理设定医保支付限额。对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允许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纳入调剂使用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代表提出的将疗效确切品种纳入甲类管理的建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我省明确对医疗机构制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减轻患者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工作,通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更好支持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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