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017号《关于减免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3-07 10:46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减免社会保险滞纳金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因企业经营困难欠缴职工医保费导致其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起到监督作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滞纳金提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关于医疗保险费滞纳金核销问题,经请示国家医保局,国家医保局表示暂不支持各地医疗保险费滞纳金核销。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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