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875号《关于加快打造生育友好型省份的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加快打造生育友好型省份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省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职能,积极作为,用心用力做好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稳步提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着力增强经办管理服务效能,积极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生育保险参保规模进一步扩大。全面巩固提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个险种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放宽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发放条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一年的可在缴费满一年后补领,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受益面。截至2024年12月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801.5万人,同比增加105.1万人。二是生育费用报销政策进一步完善。适度提高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水平,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和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医保支付分别不低于1500元和3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自2024年4月1日起,将符合规定的11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照各统筹区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截至2024年12月底,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保基金支付1.37亿元。三是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便利。实行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即申即享”,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参保人员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出院时可直接联网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全省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率95%左右,有效解决了“垫支”“跑腿”等问题。着力解决异地参保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全省生育津贴审核发放平均天数缩短到3.6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关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目前,部分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等;部分省将省里规定的生育奖励假天数与产假天数一并作为计发天数。2022年2月份,浙江省医保局向国家医保局提交了延长地方生育奖励产假纳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的请示,国家医保局予以函复并抄送各省,复函中明确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在政策出台前,要求各地保持现有政策不变,不得擅自调整。同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方面,按照保险大数法则,全部灵活就业人员都需要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对没有生育意愿的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了参保缴费负担,存在较大的社会稳定风险。如果允许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生育保险,会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即有生育意愿的人在生育前投保缴费,享受生育待遇后,中断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对基金收支带来风险,也影响了生育保险的公平性。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各项工作。同时加强部门协同,推动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共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