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030240号《关于将医院外送标本第三方检验纳入监管的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
任兴业委员提出的《关于将医院外送标本第三方检验纳入监管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外送标本检验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截至目前,我省已指导各市通过医保服务协议将第三方检验纳入医保结算范围,并在《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中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向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可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关于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外送标本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要求,执行或承诺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外送检验的,按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向患者收费。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患者治疗需求。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