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医保协议关系的公告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及省直医保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因药店主动提出申请,我中心正式解除与济南福仁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第六十分店、第一百零二分店,济南立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保利大名湖店、东方东王雅苑店、东方峰山路店、官扎营店、海信九麓府店、经四纬十路店、连城水岸店、平阴黄河路店、平阴锦水河街店、星河商城店、长清港基大厦店、长清归德二店、长清五峰路店,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丘盛世国际店,济南长清神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马山一店、长清湖店,山东明力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养和堂百花明都店(原山东欧立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养和堂百花明都店)等共计20家药店的省直医保协议关系。
特此公告。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