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546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8-31 成文日期: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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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4-08-31 16:4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适当降低居民个人缴费增幅,2024年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人均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同时,《通知》还要求合理设置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大病保险评估方式。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加强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三是抓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工作。《通知》要求各市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定额资助标准。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实现低收入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四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

此外,为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通知》要求各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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