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430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28 成文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

《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4-06-28 16: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于4月份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分为总则、定点评估机构确定、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综合审核办法,同时明确了定点评估机构内部建设要求和监督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落实意见。

一、明确自愿申报及申报流程。一是提出申请。符合国家文件载明基本条件的评估机构,自愿向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含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下同)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材料不全的,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一次告知评估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二是开展评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综合审核。三是结果公示。对通过综合审核的评估机构名单,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二、明确协议管理要求。一是协商谈判,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二是及时对接系统。定点评估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对接。评估机构在公示期间和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前有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三是公布机构名单。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并同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明确省里指导责任,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根据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的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各市做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二是明确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责任,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是明确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责任,结合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情况,综合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在服务协议中应明确定点评估机构退出规则,并明确评估服务协议中止、解除等措施的使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要求等,作出中止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时,要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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