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直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5 17:00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中心发〔202410


各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418号)《关于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7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省直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省直长期护理保险且已按照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规定,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的人员。

二、待遇申请

(一)自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评,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附件1)进行自评,经自评达到EFG的,可以根据个人护理需求,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二)申请。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通过参保单位向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含委托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直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或通过“鲁医保”小程序办理,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人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或者有效诊断证明;

3.《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表》(附件2)。参保人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4.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三)失能评估。省直经办机构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失能等级评估,也可协商委托备案居住地(以下简称居住地)经办机构开展评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省直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按照每人次不超过300元标准,纳入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已经在本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长期居住的,可在完成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后,向省直经办机构提交《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表》(附件2

三、费用结算

(一)选择定点护理机构。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条件的异地居住失能人员,本人可在居住地选择1家定点护理机构提供护理服务。异地居住失能人员选定的定点护理机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定点护理机构或居住地等需要变更的,应提前报省直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费用报销。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定期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费用报销材料登记表》(附件3),并附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出具的按自然月结算的有效费用凭证、费用明细等,提交省直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费用,按省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报销,超出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参保人承担。

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医养院护、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省直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471日起执行。

咨询服务电话:0531-8619880186198802

 

附件: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xlsx

2.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申请表.xlsx

                     3.省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费用报销材料登记表.xlsx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46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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