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8 16:34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函〔2024〕3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以下简称: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执行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相关医用耗材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相关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见附件1、2、3)。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采购周期为3年;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购销协议每年一签,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三方应及时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首年协议采购周期为2024年6月26日—2025年6月30日。

二、产品挂网及采购要求

6月26日前,相关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招采子系统挂网,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建立工作,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非中选产品,各市可统筹考虑挂网价与中选价,通过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或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产品。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实结余留用和直接结算政策。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医用耗材集采结余留用政策,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三)强化供应监管。中选企业是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地要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对中选企业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及时处置。

(四)规范采购执行。各地要做好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监测,重点关注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以及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等行为。将医疗机构执行协议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挂钩。

(五)完善考核方式。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除专机专用型血滤置换液补液管(血滤套装)外,同企业同品种可按照一级目录进行合并考核,医疗机构采购上述产品的总量达到该品种各分组约定采购量的,视同完成该品种约定采购量。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1.省际联盟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2.省际联盟输注泵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3.省际联盟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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