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431号《关于出台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最高限额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4-08 09:53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出台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最高限额规定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职工应当参加依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因企业经营困难欠缴职工医保费导致其职工无法及时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

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起到监督作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滞纳金提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关于确立滞纳金上限不能超过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问题,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我省没有自行减免的权限。下步,我们将结合代表提出的建议,加强工作调研,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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