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208号《关于加大我省失独家庭资助点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4-03 11:37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卫生健康委:

《关于加大我省失独家庭资助点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1年1月1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规定: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省级层面无权针对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待遇保障政策。经了解,全国其他各省医保部门均未针对失独家庭成员出台专门的医保报销政策或二次报销政策。委员提案中提到的我省烟台市芝罘区医疗费用二次报销政策,是该区政府和卫健部门的政策,费用支出由区财政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按照国家要求,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对我省困难群众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对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进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将年度救助限额提高到不低于3万元,对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年度最高2万元的再救助;同时,除上述规定的人群外,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由医保部门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失独家庭群体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密切关注和了解失独家庭群体的情况,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措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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