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020501号《关于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帮扶力度,提高生活质量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4-01 17:40 浏览次数: 字号:[ ]


省卫生健康委:

我局高度重视《关于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帮扶力度,提高生活质量的建议》,认真予以研究,结合部门职责,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加大政府贴补新农合缴纳费用力度

我省高度重视农村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为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公平享有医保权益,于2015年全面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从建立之初,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640元、较上年提高30元,个人缴费的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是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的来源。同时,我省建立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帮助其参加居民医保,减轻了困难群众个人负担。

二、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

我省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多举措提高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在门诊保障方面,一是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不区分病种范围,把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加强对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需长期用药、医疗费用高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进行管理和支付。三是推进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居民医保患者,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整体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在住院保障方面,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在报销范围方面,自今年1月1日起,将国家医保目录内的3088种药品全部纳入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持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配合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同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更好保障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参保人员医保权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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