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224 发布机构: 待遇保障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29 成文日期: 2024-03-16
有效性:

《关于做好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4-03-29 18:09:4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背景

聚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医疗护理需求,全省大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1年已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目前正大力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扩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及流动性的改变,许多人需要离开参保地到其他城市长期居住,特别是失能老年人需要跟随孩子生活方便照护,其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希望参保地按规定支付待遇。为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面,研究制定了做好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工作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哪些人属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按规定参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了长期护理保险且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的人员。

二是明确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护险待遇申请方式及如何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含委托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现场或线上视频等方式进行评估;也可由参保地与备案居住地经办机构协商,委托居住地经办机构开展评估。

三是提出了异地居住失能人员长护险待遇支付方式。失能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先行垫付,后续提供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凭证、费用明细等,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或定额结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居住地定点护理机构结算等方式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是明确了异地居住失能人员长护险待遇支付标准。异地居住失能人员按参保地政策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出参保地待遇结算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承担, 低于待遇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是就异地居住失能人员护理服务管理作出要求。居住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失能人员管理服务情况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对护理服务提供、服务信息记录、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一并进行日常监督及管理考核,引导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合理规范的护理服务。参保地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回访,必要时可进行上门核查,确保异地居住人员待遇支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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