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10:40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发〔2024〕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现就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具体要求执行鲁政字〔2023〕184号文件,下同)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记年龄为准,下同)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为核定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提供依据,确保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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