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757 发布机构: 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服务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30 成文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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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上传日期:2024-12-30 16:46:27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24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于2024年9月联合印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从规范备案、合理确定报销政策、强化就医地管理、优化经办服务、加强监测、完善监管等方面要求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

近几年来,我省陆续出台“简通消放降”等一系列措施,在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的同时,也带来了异地就医人数较快增长,异地就医基金支出连续呈较快增长趋势。在此形势下,应对我省异地就医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制定目的

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推动异地就医工作由以服务为中心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移。引导参保人有序异地就医,控制异地就医基金过快增长,防范异地就医基金风险。

三、主要内容

《通知》紧紧围绕异地就医基金安全主线,进一步压实统筹区主体责任,将更多的事权下放给地市,由地市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相应调整异地就医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通知》主要有4条举措:

一是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异地就医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完善异地就医备案告知书,加强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承诺制备案的事中事后校验核实。要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核验,加强不同类型备案材料的核验,备案材料执行国家清单要求。

二是合理确定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基金紧平衡地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首先自付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20个百分点确定,较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可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加强与财政等部门协同联动,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制定决策程序。

三是加强异地就医运行分析。从联网医疗机构、备案类别、费用构成、就医流向、病种类型等维度深挖数据价值,有效识别并防范基金安全隐患,完善异地政策。

四是落实就医地审核监管责任。将异地就医纳入协议管理、智能审核和核查范围,无差别统一纳入本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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