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713 | 发布机构: | 待遇保障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有效性: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在完成2023年度大病保险评估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印发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与依据
根据国家政策设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我省自2014年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均明确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要求。
二、目的
落实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等文件要求,做好2023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我局印发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大病保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举措
《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考核工作方案》对评估考核结果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将评估考核结果与大病保险资金拨付挂钩。评估考核综合分值在80分以上(含)的,全额拨付大病保险剩余的20%资金。省医疗保障局通过委托第三方对全省各市大病保险工作进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各市2023年度居民职工大病保险承办情况、各市2023年度居民职工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经评估,承办我省大病保险的各商业保险机构2023年度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各市应根据2023年统筹范围内参保人数、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情况,确定需拨付的大病保险剩余资金,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