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468513/2024-00701 | 发布机构: | 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鲁医保发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有效性: |
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4〕5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74号)要求,为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推进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决定开展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等价格项目规范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血液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规定,修订我省“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废止“光量子自体血加输(紫外线照射)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臭氧大自血治疗”项目。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二)各市医保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保持价格相对协同,确保2025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三)各市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予以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