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09:41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发〔2024〕4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治理项目范围

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甲胎蛋白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

二、治理要求

(一)附件所列相关项目价格为治理后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

(二)各市医疗保障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价格衔接。

(三)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予以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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