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01 00:00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中 小 ]
(1)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纳入支付范围,对单价超过1000元的医用耗材纳入高值医用耗材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5%。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其中,对集采非中选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
(2)对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