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组织第八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21:43 浏览次数: 字号:[ ]


鲁医保函〔2023〕4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组织第八批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1)》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2023年7月10日起,全省参加第八批国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第八批国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2023年7月1日前,主供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见附件1、2、3)分别将中选药品、备供药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疗机构购进适量中选药品备货。国采中选非山东省主供及备供企业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2023年7月6日前,各市医保部门指导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主供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购销协议每年一签,首年采购周期为: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二、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主供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我省将启动程序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我省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二)密切监测采购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产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上一年度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促进合理用药。集采中选药品均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要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要强化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应用,加强院内非中选和可替代药品使用监管,确保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做好药品变动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四)完善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将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如第八批集采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注射剂、头孢哌酮舒巴坦注射剂和头孢噻肟注射剂等品种可适用于此种情况。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和结算系统调整。医保目录内的中选药品、备供药品、第二备供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非中选药品,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各市医保部门要尽快梳理本统筹地区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对应。

(六)落实激励约束政策。各市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规定,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可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第八批国采中选药品、备供药品、第二备供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七)做好与省集采中选结果衔接。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第八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不再标识省集采中选身份。同企业的省集采中选价格和第八批国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第八批国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第八批国采未中选的,企业按规则自愿联动调整挂网价格,省集采第二评审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落实挂网撤网政策。考虑到低分子量肝素类药品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作为急抢救用药在临床使用上应用较广泛,为平稳过渡,相关品种未过评药品暂不撤网,可按不高于我省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采购,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东)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2: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东)备供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3: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山东)第二备供情况表.xls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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