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行政执法办理流程及救济渠道
医保行政执法办理流程
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标准 | 办理结果 |
监督检查和线索核查 | 进入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 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 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
立案 |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无 |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经核查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省医保局管辖。 | 立案通知书 |
调查取证 |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采取封存措施。 | 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及主要证据充分;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明确。 | 调查终结报告 |
法制审核 | 责令追回医保基金或者罚款数额较大的;责令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情形。 | 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具有管辖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 法制审核意见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 |
行政处罚 | 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法制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笔录等进行审查,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继续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限内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送达回证、执行完毕的相关文书 |
结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 无 | 办案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医疗保障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